工业有机废气VOCs处理之吸附法治理工程工艺标准规范

发布时间:2021-11-15 08:00:00

随着生态环境部对部分重点行业开展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工作以来,越来越多的重点行业企业谋化提升自己的污染治理设施,尤其是很多涉VOCs的重点行业企业的提升意愿越来越强烈。为进一步帮扶指导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在选择VOCs废气治理工艺上能切实符合自身实际,同时废气治理设备设计要求满足国家相关标准,并且保证相关VOCs治理设施操作、运行过程可记录、可核查,铭海环保根据原环境保护部《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》(HJ2026-2)中相关要求,将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的重点部分予以提示,希望为企业在选择VOCs废气治理方式和环保设施时提供参考。吸附法治理工业有机废气该技术是通过吸附、脱附、燃烧和冷却的过程,进而把大风量、中低浓度的有机废气浓缩成小流量、高浓度有机废气净化技术,大大节约设备的投资及运行费用。


吸附法常用的吸附材料有:

颗粒活性炭、蜂窝活性炭、活性碳纤维及沸石转轮;燃烧装置主要有催化燃烧(CO)、蓄热式催化燃烧(RCO)、直接燃烧(DTO)、蓄热式直接燃烧(RTO),需要根据被处理的有机气体特性及客户的需求来合理选择。


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处理工艺设计要点:

1.治理工程的处理能力应根据废气的处理量确定,设计风量宜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%进行设计。

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%。

2.根据吸附剂再生方式和解析气体后处理方式的不同,可选用的典型治理工艺有:

a)水蒸气再生-冷凝回收工艺;(常见)

b)热气流(空气或惰性气体)再生-冷凝回收工艺;

c)热气流(空气)再生-催化燃烧或高温焚烧工艺;(常见)

d)降压解析再生-液体吸收工艺。


部分废气是需要进行预处理的:

当废气中的颗粒物含量超过1mg/m³时,应采用过滤或洗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。

 

吸附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.当采用热气流吹扫方式再生时,煤质颗粒活性炭的性能应满足GB/T 7701.5的要求,采用非煤质活性炭作吸附剂时可参照执行。颗粒分子筛的BET比表面积应不低于350㎡/g。

2.蜂窝活性炭和蜂窝分子筛的横向强度应不低于0.3MPa,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.8MPa,蜂窝活性炭的BET比表面积不低于750㎡/g,蜂窝分子筛的BET比表面积应不低于350㎡/g。

3.活性炭纤维毡的断裂强度应不小于5N,BET比表面积应不低于1100㎡/g。

4.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,气体流速宜低于0.60m/s;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时,气体流速宜低于0.15m/s;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,气体流速宜低于1.2m/s。

5.对于采用蜂窝状吸附剂的移动式吸附装置,气体流速宜低于1.2m/s。

6.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时,吸附单元的压力损失宜低于4kPa;采用其他形状吸附剂时,吸附单元的压力损失宜低于2.5kPa。


吸附剂的再生需要注意:

1.当使用热空气再生时,对于活性炭和活性炭纤维吸附剂,热气流温度应低于120℃;含有酮类等易燃气体时,不得采用热空气再生。脱附后气流中有机物的浓度应严格控制在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%以下。进行吸附剂再生时,超过规定温度时,应能自动报警,并立即启动降温装置。

2.高温再生后的吸附剂应降温后使用。

 

吸附再生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安全措施:

1.在吸附操作的周期内,吸附了有机气体后吸附床内的温度应低于83℃。当吸附装置内的温度超过83℃时,应能自动报警,并立即启动降温装置。

2.催化燃烧或高温焚烧装置应进行整体保温,外表面温度应低于60℃。

 

设施运行过程中要注意建立记录制度,主要记录内容包括:

1.治理装置的启动、停止时间;

2.吸附剂、过滤材料、催化剂、吸收剂等的质量分析数据、采购量、使用量及更换时间;

3.治理装置运行工艺控制参数,至少包括治理设备进、出口浓度和吸附装置内温度;

4.主要设备维修情况;

5.运行事故及维修情况;

6.定期检验、评价及评估情况;

7.吸附回收工艺中的污水排放、副产物处置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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